二审在什么情形下会加重刑期?

江西 - 南昌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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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团队

地区:江西 - 南昌

法律分析:


二审在发现新的罪过,结合上诉、抗诉的情况下,会加重刑期。


一般情况下,二审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有: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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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18:1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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