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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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荆门

法律分析:


民政局离婚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民政局离婚有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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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包括下列证据


(1)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4)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相关补充2:


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023-02-20 16:4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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