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山东 - 日照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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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日照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双方名称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事后经对方追认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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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要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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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抚养费过低的,可适当提高抚养费给付标准。子女抚育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就子女抚育费的约定过低,明显满足不了子女的实际需要、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而且又没有提供对方的收入证明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适当提高。

2023-02-20 16:2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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