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哪些事项

新疆 - 阿勒泰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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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2021-08-09 10:3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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