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

湖北 - 襄阳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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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务

地区:湖北 - 襄阳

在《拆迁条例》施行期间,有关拆迁补偿问题,是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有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签订协议,因此,协议双方的当事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一方反悔依法而起诉的,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征收条例》施行后,签订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协议双方的当事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时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当事人反悔应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目前尚存在争议。

2021-08-05 10:5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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