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成立可不可以以涉嫌危险驾驶立案

四川 - 达州 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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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因此,不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情形,因此,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1-07-30 13:4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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