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遭遇车祸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西藏 - 山南 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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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法务

地区:西藏 - 山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提前上班与正点上班在主观目的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因为职工上下班途中是职工实现工作所必需的,并且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点也是在实现工作,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有关,因此法律应同等对待。但如果职工是为了私人目的而提前或推迟上班,那么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得认定为工伤。

2021-07-25 11:5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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