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如何处理

山东 - 淄博 公司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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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维权顾问

地区:山东 - 淄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021-07-25 11:5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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