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

广西 - 南宁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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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法务团

地区:广西 - 南宁

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一十一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07-21 15:3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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