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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法律顾问
地区:陕西 - 汉中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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