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的情形是什么

陕西 - 汉中 债务债权
1位律师回复

湘潭法律顾问

地区:陕西 - 汉中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2021-07-13 17:34:17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汉中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