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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谈判法务
地区:山东 - 青岛
这种情形下,胎儿是享有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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