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出具放弃社保缴纳的说明与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说明的行为是一样性质的,都是无效行为,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通常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原因如下:
1、在家或在别的地方已经交了社保,不需要在用人单位再缴纳社保;
2、如果不缴纳社保,实际到手的工资会高一点。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虽然劳动者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予以赔偿。
部分用人单位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负担较大,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保,会在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附加一份不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说明,以此来规避风险,但实际上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强制规定,是不具备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员工可以寻求行政单位或法律机构帮助,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07-13 16:53:22 回复想获取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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