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该载明哪些事项?

江苏 - 泰州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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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法务团

地区:江苏 - 泰州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2021-07-05 11:3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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