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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谈判法务
地区:陕西 - 西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驾驶培训单位依法对接受培训人员的行为及驾驶安全监督、负责。接受培训人员驾车致人损害的,驾驶培训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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