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是检察院自己抗诉就没有期限。
2021-07-01 16:23: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