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以及《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对外出资设立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对于“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不得用于出资。
操作路径为:A作为B公司的股东,持有B公司的股权,A拟与其他股东一起设立C公司,A以持有B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向C公司,C公司设立后,即持有B公司的股权。
从修改后的《公司法》鼓励投资的立法宗旨看,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可以以其股权对外投资,因此,此种情况下,关键是看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但即便是公司章程中没有限制转让股权,那么股东以所持股权对外投资,仍然面临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只有当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股东才能以股权对外出资。
股东以股权出资后,就带来股权转让的问题。《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但实际操作中,有一个股权转移手续与登记的时间问题。这是由于股东以股权出资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即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理论上说是无法完成股权转移手续的,而如果股权无法转移,则对于被投资公司而言,股权出资部分无法到位,自然无法进行验资并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而对于股东所持公司而言,也无法根据《公司法》第73条之规定“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也无法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为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对股权出资的方式进行了界定。即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可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的,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的,应当办理产权交易手续。采用股权划转方式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的规定办理。
2021-07-01 15:24: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