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动稀释丧失控制权时的投资收益根据《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推算,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021-06-13 14:39: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