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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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苏州

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因不了解证据的价值未取得。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2021-05-12 17:3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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