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这个是不对的。首先,董事会成员是董事,他们不存在买卖股权的权利。再者,如果这两个董事会成员同时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话,他们之间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说,他们之间能否自由转让股权还要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否允许。 关于你说的如果一个股东拥有绝对控股权,别人都要听他的问题,也是不正确的。这里的绝对控股权是指最少拥有2/3以上的股权,但章程同时可以规定对某一事项的表决需要全体股东表决同意方可通过,这样他只要不是一人公司,同样说了不算。即使章程中没有做这样的规定,拥有绝对控股权的股东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新的公司法同样对小股东有利益保护的问题,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不知我的回答你是否满意,满意的话请给我些悬赏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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