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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务团
地区:河南 - 洛阳
“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按约定份额分配,没有约定的平均分配。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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