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排除被害人反抗,实施暴力致人死亡的,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

贵州 - 安顺 暴力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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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情解析员

地区:贵州 - 安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实施暴力的行为是在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顺利的实施。因此,对于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1-04-14 09:2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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