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了之后,具有哪些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并且要求赔偿呢?

广西 - 来宾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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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法务团

地区:广西 - 来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即承担双倍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即一房二卖的。

2021-04-13 17:3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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