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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辩护法务
地区:云南 - 曲靖
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外遭受人身伤害,区别以下情形处理:(一)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二)伤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仍不能阻止损害发生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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