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我和男方结婚以后,含辛茹苦的操持家务、养育孩子,但是男方一直不照顾家庭,我现在要离婚并要孩子抚养权。

云南 - 保山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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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法务团

地区:云南 - 保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关于争取可以参考以上几个方面,具体情况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021-04-12 22:5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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