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和嫂子是父母包办婚姻,两个人结婚后不久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平时但是姐姐带孩子,姐夫在外面做生意赚钱养家,结果现在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闹离婚,如果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判给姐姐,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子女抚养费?

云南 - 红河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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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纠纷法律顾问

地区:云南 - 红河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2021-04-09 17:5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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