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与违约定金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安徽 - 马鞍山 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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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维权团队

地区:安徽 - 马鞍山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综合上面所说的,施工合同只要一旦有效,那么双方就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另一方是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对于违约金额的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只要不超过法律所规定的限额,那么都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2021-04-08 17:3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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