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监察人员过问案件,是否需要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及时报告?某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甲,现在涉嫌严重违法,经省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市监委监察调查。

吉林 - 通化 劳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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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 - 通化

根据《监察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2021-04-07 13:2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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