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餐饮业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法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受赔偿的责任吗?我朋友在一家饭馆吃饭的时候不小心摔了一跤,因为地上有水他没看见导致骨折,她想要求饭馆的老板赔钱。

湖南 - 邵阳 社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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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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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通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故该醉酒男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1-03-31 17:2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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