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吗?我朋友在外面工作的时候,他把别人的车给砸了,对方就报警

四川 - 阿坝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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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先锋团

地区:四川 - 阿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也就是说,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刑拘后,接下来就是提请逮捕。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2021-03-31 17:3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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