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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法务团
地区:甘肃 - 嘉峪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夫妻离婚后,不需要再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但离婚不离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属于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对方需要连带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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