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相关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单位辞退王晓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实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此时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据此,单位并未事先以王晓二业务考核不合格为由对王晓二进行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二是内部文件并不能对抗现行有效法律。用人单位以内部文件等形式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内部考核和业绩排名,属于单位对其员工进行人力资源整合的日常管理行为,但劳动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必然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问题建议聘请律师帮助,更多问题欢迎来电来所咨询,谢谢。
2021-03-27 14:31:13 回复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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