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男”对夏女士的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上相当因果关系条件说,认为某种原因在特定情形发生某种结果,还不能断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在一般情形中,依照当时当地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也能发生同样结果的,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路怒男”暴打行为普遍认为不能是夏女士“自尽”的原因,故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先想当地公安局报案。应该对吕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吕女士的伤情达到一定程度,则打人男子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就属于刑事案件。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1-03-27 14:25: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