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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法务
地区:黑龙江 - 大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条 [销售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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