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我爸爸他们到外面那边去工作的时候缺钱用,所以就找公司借了一笔钱,企业以借贷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是不是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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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021-03-09 21:4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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