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他们与要约的关系不同,一个是发出要约,一个是接受要约。他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需要承诺后要约才发生效力。 二、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2021-02-22 18:13: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