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顺利通过试用期,现在按照公司规定每周工作五天,但是由于工作繁忙公司安排节假日和休息日经常加班加点,却从不支付任何加班费,是否可以要求支付额外工资报酬,是否具有相应法律依据?

青海 - 玉树 涨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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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优选法务

地区:青海 - 玉树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1-02-09 08: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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