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几天在厂里上班的时候,听我一个同事说,我们厂里面有一个销售员因为在前几天刚好谈了一笔生意,结果导致延迟发货了。外资投资企业获取股东主证明该方当事人应迟延办理权归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应当请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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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02-09 04:0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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