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吗?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是否可以改变使用性质?

安徽 - 合肥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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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合肥

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由房屋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21-01-19 06:5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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