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一般由谁管辖

河南 - 漯河 环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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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法务团

地区:河南 - 漯河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19 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0 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1-01-10 08:0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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