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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认定

湖北 - 黄石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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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北 - 黄石

本条没有规定具体数量标准。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定罪,而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实践中,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是确实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理。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有按照情结进行处罚,但是不容忽视的认定的一条是若出现偶犯也是需要进行处罚,虽然有肯能不会造成犯罪的但也会有行政处罚,因此对于这些管制药品及物品的利用及流转需要谨慎和重视不要产生不必要的错误。

2020-12-24 16:0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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