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现在对方以挂靠形式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损害,不知道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的呢?

黑龙江 - 齐齐哈尔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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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齐齐哈尔

挂靠车辆责任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12-15 19:2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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