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型国营机械制造厂的普通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正式合同工,约定月薪不低于3500元,每月17日按时发放,结果现在用人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迟迟拖欠工资不发,如果我向法院起诉追讨,该由谁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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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时,劳动者向有关单位提出诉求的,应该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所以,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证据,由单位负责举证。

2020-11-19 12:0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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