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下班路上被人拦截打劫,他于是反抗,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对方刺伤倒地后,他继续捅了对方几刀,导致对当死亡,是都需要付刑事责任?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有哪些?

云南 - 曲靖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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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务团

地区:云南 - 曲靖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2、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2020-11-18 22:0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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