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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杭州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1、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2、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4、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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