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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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并非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因胜诉权的丧失一般等同于权利消灭的效果,故司法实务中不乏直接表述“抵押权消灭”的情况,本期天同码案例6、7可为此点参照。作为“一般”之外的特殊情形,亦即超过抵押权行使期限,抵押人自愿配合履行,嗣后再反悔的,法院不再支持。即,“自然”状态的抵押权在理论上是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
(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规定在《物权法》生效后,对抵押权不再适用。

2020-10-29 10:1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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