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的条文都是以既遂为标准的(但是有部分学者认为分则条文是以犯罪成立为标准的,符合分则条文就成立犯罪,不符合就不成立犯罪,但是,这不是通说),刑法总则中有未遂、预备、中止的条款,对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进行修正,于是未遂犯、中止犯以及预备犯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出现危害结果,那多半是既遂了,没有出现结果,但是已经着手(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实施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出现结果,那么符合未遂犯的犯罪构成,所有构成相应的犯罪,但是,是未遂,中止和预备是同样的道理。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中止和预备都是故意杀人罪,“人死”是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未遂和中止都不需要有实害结果。未遂的杀人和中止的杀人都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它们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2020-10-27 19:36: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