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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答疑法务
地区:浙江 - 温州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公证员出具错、假证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追究公证员的执业责任:一、错误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二、因各种预料不到的因素出现,致使公证书无效的;三、公证员没有主观过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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