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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答辩怎么写

新疆 - 昌吉 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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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 昌吉

答辩人:,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3号。
被答辩人:,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5号。
答辩人就诉退还彩礼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返还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女方收到的8万元赠与款,已分两笔全部用于结婚,此款如同泼出去的水,已无法返还。
1、男方给女方的钱,是8万元而不是10万元。
女方收到8万元证据:3万元用于双方购买金货
5万元存于农业银行辛庄储蓄所
2、其中,存于辛庄储蓄所的5万元,女方用于办理婚事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
证据:5万元已在婚礼前全部取出,银行卡已注销。
3、其中,所购金货放置在婚房内,现为男方占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的财产,已全部用于婚礼及共同生活,确实不具备返还条件和返还可操作性。男方是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以为女方有钱,是误解、假想。
二、原告返还请求,属于只能够享受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的无理要求。
众所周知,结婚成家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终身大事,不是儿戏,整个社会整个家族都万分重视,所以操办一个婚事儿,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钱。女方也会千方百计地为婚事操劳,积极置办物品,也要拿出大笔花销。而对女方所用于结婚的花费,男方确未予考虑,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三、客观地说,这场短暂的婚姻中损失较大的一方是女方。
在物质上看:女方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无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一部天语手机在男方手中,还有3万元是娘家给的嫁妆钱,也放在婚房内,现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结婚后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在名誉上损失巨大,直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后怀孕并因生气而流产,给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四、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因本案情节与该条款规定情况并不完全相符,该条款显然不能生硬地适用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于本案情况的彩礼退还问题,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做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所以针对本案,法院应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规定处理裁量。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五、本案诉争返还的财产属目的赠与财产,在目的已实现情况下,男方不能随便行使赠与撤销权。
本案诉争财产是男方为与女方结婚共同生活向其赠送的财产,双方已按习俗走进婚姻殿堂,现因男方对女方百般挑剔,轰女方回娘家,致双方分道扬镳的责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赠与的目的已完全实现。故不再发生财产返还问题。
综上,请法官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秉承公平的原则,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双方已行婚礼、共同生活的事实及女方有较大付出和损失事实给予考虑。对原告的无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

2020-09-16 07:4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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