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撤销情形

湖南 - 岳阳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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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谈判法务

地区:湖南 - 岳阳

你好,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主要是:
1、《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婚姻法》第10条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020-09-04 20:2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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