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120万元,我现在已经按约定支付了一半的放款,剩下的钱银行贷款也审批下来,但卖方迟迟不交付房屋,可不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并履行支付违约金?

广东 - 潮州 银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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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维权顾问

地区:广东 - 潮州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但卖方迟迟不交付房屋,买方就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或者卖方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家不支付价款,卖方就有权要求买方继续支付价款。同时,继续履行不影响违约方仍然要向守约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但有下列情况的则不适用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020-09-03 00:2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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